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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女子被强奸后,主动要求“再来一次”,这还能算强奸吗
发布时间:2023-08-21 05:08:3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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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视

编辑|曹视

张小姐工作于广州一家外企,由于刚工作不久,生活过得较为拮据。为了节约开支,她选择了住在距公司半个多小时地铁路程外,离开地铁后还需步行约1公里才能到达小区。

决定步行回家

有一天,张小姐加班到很晚才离开公司,幸运的是,地铁尚未停运。尽管她感到非常疲惫,但为了节省交通费,她决定步行回家。

在走了几分钟后,她的身心得到了一些放松。这时,突然有一个男子走向她,对她说:“姑娘,你好,我的车爆胎了,能帮我过去换个车胎吗?”听到这句话,张小姐觉得只是帮忙换个车胎,不会耽误太多时间,于是欣然答应了。

随后,她跟着这个叫林某的男子来到了车前,林某让她去后车座上帮忙拿工具。张小姐没有查看车胎的情况,毫无戒备地探身进入车内。

张小姐一进入车内,却发现座位上空无一物。她正想退出去问一下工具在哪,可是突然被背后的人推了一把,她由于惯性摔到了座位上。紧接着,对方抱起她露在外面的双脚,将她引进车内,然后关上车门并锁死了车门。

张小姐由此陷入恐惧中,尽管她不太清楚对方的意图,但她能够猜到肯定不是什么好事。她惊恐地呼喊和挣扎,但由于车内隔音较好,而且所在位置很少有人经过,她的呼救没有得到任何作用。

林某不仅没有理会张小姐的呼救,还用力按住她,一只手捂住她的嘴巴,另一只手撕扯她的衣服。由于体力对比上的劣势,张小姐最终无法逃脱林某的控制,遭到了对方的侵犯。

整个过程持续了约一个小时后,林某才松开了她。此时,张小姐惊恐不已,泪水止不住地流淌,她无法想象,自己出于好心帮助别人,竟然会被对方侵犯。她对林某既愤怒又恼恨。

尽管她生气,但她清楚自己的处境。此时,与林某正面冲突没有任何优势。所以,当林某站起身来时,张小姐默默地坐了起来,穿好自己的衣服,然后伸手拉开车门,希望先离开再说。

然而,当她试图下车时,林某却恶狠狠地抓住她的胳膊,将她拉回到自己的怀里,威胁道:“你想走?门都没有,别以为我不知道你会去报警,我可没那么傻。你得先帮我把身上的痕迹清洗干净才能走。”

立刻变得慌张起来

张小姐听到这话,立刻变得慌张起来,她哀求道:“求求你放过我,我保证不会报警,求求你了。”然而,林某是犯罪者,怎么可能轻易相信她的话呢?他从身后拿出一根绳子,准备将她绑起来。

面对即将发生的威胁,张小姐灵机一动,主动对林某说:“大哥,你先不要绑我,这样怎么样?我们再做一次,这次算我自愿陪你,这样即使我报警,警察也找不到证据,你觉得呢?”

听到张小姐的话,林某停下了手中的动作。他看了看张小姐那带着泪水的脸,回想起刚才的快感,其欲望瞬间达到了顶点。一想到这次是美女主动投怀送抱,他的内心瞬间充满了欢愉。于是,他扔掉了手中的绳子,抱住张小姐,又进行了一次性行为。

这一次性行为结束后,林某松懈了警惕,张小姐躺在他的怀里,假装顺从地说:“大哥,你看,我已经主动献身了,你应该相信我不会报警了吧。而且,如果我去报警,你也可以说是我主动的,这样警察也不能怎么样你。你能不能让我回家呢?我明天还要上班呢!”

这次,林某没有再反对,打开车门,让张小姐下车。脱身后的张小姐惊魂未定,立刻打车赶往派出所,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生怕林某会追击。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带张小姐前往医院进行取证,然后根据她的证词,调查了事发路段周边的监控视频,追踪到了林某,并将其逮捕。随后,警方对两人身上的体液进行对比检测,确认了林某的罪行,以强奸罪对他提起了公诉。

面对指控,林某辩称:“她是自愿的,她主动要求再来一次,这证明她对前一次性行为也是同意的,所以我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那么,林某的辩解是否成立呢?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强奸罪。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女性的意愿,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

在本案中,林某以车胎爆了为借口,诱骗张小姐进入车内,然后利用她的疏忽将她关在自己的车内。这种行为属于强奸罪中“其他方式”的情形。

况且,他们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张小姐已经呼救并挣扎,并没有合作配合。根据医院提供的身体检查结果,这些事实得到了证实。这表明,那时林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张小姐的意愿。

此外,从张小姐的身体找到了林某的体液,进一步证明了两人确实发生了性行为。综上所述,林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主动要求“再来一次”

至于林某提到的张小姐第二次主动要求“再来一次”,我们需要进行更详细的分析。首先,张小姐当时主动提出要求的情境是她想要离开,在林某的阻拦和恐吓下产生的。

这使得张小姐当时认为自己可能会再次受到侵害或生命威胁,因此,为了自保,她才不得不想到这个办法。

尽管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但这并不能对林某的强奸罪认定产生影响。不论怎样,第一次发生关系时的强奸事实无法被掩盖。因此,第二次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并不会影响法院对林某强奸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于利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在本案中,林某利用张小姐的善良心灵,诱骗她进入自己的车内,对她进行了侵犯,给她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创伤。

虽然他在实施强奸时没有进行殴打或其他恶劣行为,因此量刑时一般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主。最终,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到此结束。根据我国的法律,任何与妇女意愿相违背的性行为都构成强奸,即使是在女性醉酒状态下发生关系,只要女性事后认为对方的行为与自己的意愿相悖,法院仍将以触犯强奸罪对男方进行处罚。

这一认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给那些遭受性侵犯的妇女带来了勇气站出来指控犯罪者。

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相对于男性在生理结构和力量上具有劣势。如果没有法律支持,很难想象那些遭受侵害的女性将如何走出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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