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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热讯:扬州被冤枉女孩的妈妈发文称已与文创店和解 律师:望网友冷静对待 采取理性方式伸张正义
发布时间:2023-04-28 09:48:00    来源:黑龙江网

黑龙江网讯(记者 王可欣)近日,一则商家冤枉女孩偷东西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4月22日,江苏扬州一女孩妈妈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女儿在墨点文创店被老板诬陷偷了“小麻薯胶带”,孩子爷爷极力证明孩子清白,但是老板咄咄逼人、不依不饶。

图片来源:4月22日,女孩的妈妈在社交平台发布内容截图

报警后,警察经过查看监控证明了孩子是无辜的,可老板不以为然。家长要求公开道歉但是却得到恶劣的态度。随后,事件迅速发酵,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墨点文创店门口不断有“白花订单”,部分卡片写有“早日倒闭”等字样。4月23日,墨点文创店发布公开致歉视频,并发布致歉公告。


(资料图)

图片来源:凤凰网江苏视频截图

根据女孩的妈妈所发内容,针对此事件,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杜德剑,他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杜德剑向记者介绍,通过女孩的妈妈所发布的视频看,墨点文创店老板的做法侵犯了女孩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名誉权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女孩虽然未成年,但也享有名誉权,也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文创店老板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污蔑女孩有偷窃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的规定,侵害了小女孩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杜德剑说。

如果女孩的法定监护人要求赔偿或诉讼,则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根据《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要求店主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二是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对文创店老板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如果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最高可获赔5万元;造成一般精神损害的,最高可获赔8000元-1万元,这个要看法院的具体裁量标准,只要诉求合理合法,是完全有可能被支持的。”杜德剑说。

图片来源:女孩妈妈社交平台25日发布内容截图

然而,记者发现女孩的妈妈25日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墨点文创店门口张贴了道歉信,家人也选择原谅,没有拿任何赔偿。当记者尝试与女孩的妈妈取得联系时,未得到回应。26日下午,孩子的妈妈再次发文,附上了一张鲜花的照片并配文“雨过天晴,花都开好了”“事情告一段落”。

图片来源:女孩妈妈社交平台26日发布内容截图

杜德剑介绍,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了很大的突破和进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从强制报告的角度,进一步解决‘发现难’的问题。“孩子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需要个人、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杜德剑说。另外,他也提醒,店家行为确实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社会谴责性较高,但应由当事人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还请网友冷静对待,在伸张正义时,要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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